王林律师
江苏缔腾律师事务所
13205201911111032
13584967493
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399号台协国际商务广场1306室
王林,苏州离婚律师,现执业于江苏缔腾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婚姻终止是指指合法有效的夫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那么什么情况下婚姻可以终止有哪些法定原因提醒您,婚姻终止只能因两种法律事实为发生原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离婚。下文是相关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婚姻终止的情况:
1、婚姻终止的原因一:配偶一方死亡
自然死亡,婚姻关系的主体之一已不复存在,必定引起夫妻关系的消灭,并且发生遗产继承等法律后果。在立法上,有的国家明文规定,配偶一方的死亡引起婚姻关系的终止。有的国家在法律上未作出明文规定,认为主体死亡必然引起婚姻终止的结果。
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灭。这也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规定。但个别国家规定,自生存一方再婚之日起,其原有婚姻关系始告消灭,婚姻终止。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以后确知失踪人并未死亡时,须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撤销原宣告死亡的判决。
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有些国家则规定,在此情况下,须经夫妻双方同意并须重新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才能恢复。
如果其配偶已与他人登记结婚,后一婚姻关系具有法律效力,其原来的婚姻关系不再恢复。这是鉴于人身关系的特殊性质所决定的。多数国家对此作了明文规定。
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原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2、婚姻终止的原因二:因离婚的法律行为而致使婚姻终止。
离婚是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协议离婚
亦称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异,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过有关部门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在我国,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依法登记离婚。
什么是准婚姻关系准婚姻关系是指男女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的两性结合关系的事实状态。准婚姻关系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与事实婚姻有什么区别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准婚姻关系的定义
准婚姻关系也称为亚婚姻关系,是指未婚男女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的两性结合关系的事实状态。对于准婚姻关系,有的国家也称之为非法同居。
准婚姻关系的构成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作者认为具备以下要件可以认定为构成准婚姻关系。
1、同居的主体为异性、未婚者
准婚姻关系的主体应当是异性结合而共同生活,而不是同性同居,因此,准婚姻关系不是同性恋,与同性恋相区别;同时,同居的主体均须为未婚者,而不是一方或者双方为有配偶者,因此,准婚姻关系与姘居以及;小三;相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