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离婚律师

联系电话:13584967493
律师信息
王林-苏州离婚律师照片展示

王林律师

  • 所属律所:

    江苏缔腾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5201911111032

  • 电话:

    13584967493

  • 地址:

    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399号台协国际商务广场1306室

网站介绍
您的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涉外婚姻

涉外婚姻离婚时怎么查询对方在国外的财产 法律如何规定涉外协议离婚,涉外协议离婚协议书怎么写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10日 来源:苏州离婚律师
[导读]:  王林,苏州离婚律师,现执业于江苏缔腾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

 王林,苏州离婚律师,现执业于江苏缔腾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涉外婚姻离婚时怎么查询对方在国外的财产

  婚姻当中人们对财产的处理是非常重视的,即使是涉外婚姻也不例外,而且涉外婚姻更加复杂,因为存在的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情况,其国外财产是难以得知的。那么涉外婚姻离婚时怎么查询对方在国外的财产接下来大家阅读并了解为大家带来的文章。

  一、涉外婚姻离婚时怎么查询对方在国外的财产

  涉外离婚涉及的财产分割的问题分清夫妻共同财产是必然的,但涉外婚姻有一方的是在国外的,所以区分起来存在一定的难度。涉外离婚财产的分割方式建议可以采取如下方式解决:

  1、双方协议分割;

  2、双方协议不成的,可以起诉到法院。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一方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财产诉讼的,在中国法院受理该案件时,双方的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应当适用中国法律的规定。一般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说一方在国外的财产无法查清的情况,可以向法院申请查明,可以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当地法院代为调查国外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涉外婚姻涉及财产问题最好还是可以有个涉外离婚专业的律师介入。

  二、涉外婚姻中需要注意的财产问题

  1、涉外婚姻财产的界定问题

  随着我国与国外经济交流的增多,特别是广东地区与港、澳、台地区经济往来非常密切,中国与外国、大陆地区与香港、澳门、台湾通婚越来越普遍,从而产生大量的涉外婚姻及涉港、澳、台婚姻,有婚姻就会有家庭财产,并可能发生家庭财产纠纷,在面临涉外婚姻时多一点对风险的防范意识是非常必要的。

  涉外婚姻中的法律问题会因国家、地区的不同而有较大的不同。但从总的原则来说,不论是涉外婚姻,还是涉港、澳、台婚姻,夫妻财产制度一般都包括两种制度:一种是夫妻约定财产制,一种是法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通俗地说,是夫妻通过协商,就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的归属、处分,以及婚姻财产对外的和婚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分割所达成的协议。我国将约定财产制作为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必要补充,事实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法律都认可夫妻双方对于其财产的约定,只要该种约定不违背法律、不违反公序良俗,就应当是有效的,也是在确认夫妻财产归属以及法院在处理夫妻财产分割的时候首先要遵循双方的约定,只有在夫妻没有对财产作出约定时,才依据法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又有夫妻共有财产制和夫妻分别财产制之分。欧洲大多数国家都实施夫妻共有财产制,在这种制度下,婚姻对财产权利产生直接影响,结婚就好比是两个人创造了一个共同的基金,两个人对共同的基金都享有共同的利益,因为婚姻产生了一个夫妻共同财产。各国之间的区别在于:有的国家所指的共同财产的范围只包括夫妻婚后财产,有的国家所指的共同财产不仅包括婚后财产还包括婚前财产。英美法系的国家一般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认为婚姻对财产权利没有什么影响,夫妻双方不仅婚前各自拥有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各自的财产也归各自所有。但美国的情况比较特殊,它是这两种制度都并存的国家,其中在亚利桑那和加利福尼亚、包括华盛顿等9个州,都实施的是夫妻共有财产制,而在这个哥伦比亚特等41个州实行的夫妻分别财产制。所以,本案中的李小姐,婚后如果移民到美国,不同的州对夫妻财产的界定会有不同。

  三、我国涉外婚姻处理原则

  1、我国一般原则。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我国的特殊原则。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因此根据以上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涉外婚姻离婚时怎么查询对方在国外的财产以及涉外婚姻中需要注意的财产问题,还介绍了关于我国涉外婚姻处理原则的相关知识等相关信息。这些都是大家需要了解的知识,若还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咨询。

法律如何规定涉外协议离婚,涉外协议离婚协议书怎么写

  随着全球化的影响,人们对爱情的观念不仅仅只局限于相同国籍的人,甚至事实上有不少人都选择与外国人进行结合,但是这样的后果是离婚后处理起来特别麻烦。那么法律如何规定涉外协议离婚,涉外协议离婚协议书怎么写接下来大家阅读并了解为大家带来的文章。

  一、我国对涉外离婚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对于离婚,世界各国确定离婚案件准据法的冲突规范不尽相同。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离婚时,法律规定,原告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不能通过行政部门登记离婚。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在适用法律时需要解决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婚姻法的冲突问题。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有:

  1.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即涉外结婚以结婚行为地法为准据法。包括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适用结婚行为地国家 XXX与XXX自愿离婚。

  夫妻婚后购有坐落在____路____号的楼房XX套,合同价人民币XX万元,现值人民币XX万元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儿子XXX某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XXX可在每月的第XX个星期六早上八点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早上九点送回XXX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XX天与XXX协商,达成XX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本协议XX式叁份,双方各执XX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XX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

  协议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三、办理涉外协议离婚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1.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出国留学等人员须持本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

  2.内地居民须持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馆颁发的结婚证;

  5.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四、如何申请人民法院对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

  关于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国内如何申请承认,应视作出判决的国家与我国是否订立司法协助协议而定,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的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须提交书面申请书,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等基本情况;2.判决作出的国家、判决结果、时间、生效时间;3.传唤应诉情况;4.申请理由及请求;5.其他情况的说明。由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裁定是终审裁定不得上诉。

  因此根据以上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法律如何规定涉外协议离婚,涉外协议离婚协议书怎么写以及办理涉外协议离婚需要的材料有哪些,还介绍了关于如何

Copyright © 2008-2020

苏州离婚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闽ICP备08005907号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网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