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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的房产继承顺序是什么?父母离异后,子女对他们父母是否享有继承权?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10日 来源:苏州离婚律师
[导读]:   王林,苏州离婚律师,现执业于江苏缔腾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王林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

  王林,苏州离婚律师,现执业于江苏缔腾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王林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父母的房产继承顺序是什么?

  在父母过世以后,如果是通过法定继承的方式对父母的房产进行继承的话,就涉及到继承顺序,我国法律对此有相关的规定。在法定继承当中,必须要按照继承顺序对父母的房屋遗产进行继承。那么父母的房产继承顺序是什么呢下面就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一、父母的房产继承顺序


  法定继承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由继承人按继承顺序、继承份额进行继承。《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顺序是指上述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顺序。《继承法》将继承人分成两个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的,才能在遗产分配时给予适当照顾。所谓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指和其他继承人相比生活质量比较差。这里的适当照顾是指分割遗产时,一般以该继承人分得遗产能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即可。如果被继承人遗留下的遗产特别多,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就可以足额保证有特殊苦难的继承人的生活,就没有必要加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这是继承法;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主要是指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一般而言,他们对继承人所尽的扶养义务要比那些不与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的继承人要多一些,所以,法律规定可以多分遗产。但是,如果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而不照顾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不仅不能多分,而且还要少分。需要指出的时,这里是可以多分,而不是应当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里包含两个条件:首先,被继承人经济上或生活上有困难,需要继承人扶助; 其次,继承人有条件和能力,却不扶养被继承人。两者需要同时具备。如果被继承人不要扶助,或者继承人没有能力和条件尽扶养义务,都不适用该规定。


  经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分割遗产,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可以进行不均等分配,这是继承人自主自愿的行使其继承权的结果,法律对此不加以干预。


  以上就是父母的房产继承顺序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在对父母合法所有的房产进行法定继承的时候,分为了第一顺序继承人与第二顺序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父母的父母、子女以及配偶,而第二顺序继承人则是父母的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在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时候,第二顺序继承人是不能继承房产的。







父母离异后,子女对他们父母是否享有继承权?

父母离异,儿子跟随母亲生活,父亲不幸病故后,儿子是否还可以顺利继承父亲的遗产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离异 年幼丧父母子受困


  2007年,阆中市人李三与女青年赵巧经人介绍相识、相恋,最后在众亲友的祝福下走进婚姻殿堂。第二年,夫妻俩有了可爱的儿子小双,一家人其乐融融。随着时间的推移,生活的琐事和经济不宽裕使得李三、赵巧纠纷不断,家庭矛盾愈演愈烈,二人最终在2009年6月诉讼离婚。


  小双判随赵巧生活,父亲李三给付抚养费。祸不单行的是,2011年,李三因突发心脏病去世。年幼丧父的小双母子生活更是雪上加霜。赵巧独自一人带着小双生活,面临着很大的困难。


  讨住房 遭前夫家人反对


  李三去世后,在处理后事时,赵巧想到前夫生前曾在老家修建住房,现在虽有些破败,但收拾下仍可居住。咨询相关法律条款后,赵巧遂以小双的名义向李三家人提出继承该遗产时,但李三的弟弟李四却称该房产系李氏家族的财产,不应全部由小双继承。


  无奈之下,小双以原告的身份将叔父李四告上法院,要求继承其父亲名下的房产。在案件审理中,李四认为:李三与赵巧结婚后不久,因经常发生纠纷,二人同居生活时间较短,怀疑小双非李三亲生,更不应继承李三的房子,当庭提出要求对小双进行亲缘鉴定,并提交了书面鉴定申请。法医审核意见为:不符合鉴定要求,不予鉴定。


  调解 遗产分割达成协议


  保宁法庭承办法官经过仔细研究案件,走访当地民众,实地现场勘查,了解到争议房产处于本市城市规划拆迁范围内,当地建筑面临升值的巨大空间。而本案争议房屋所有权归李三所有,李四在李三去世后,该房屋一直由李四和其老母亲居住,在原来房屋基础上有所添建。


  该房屋主体部分由李三修建,李三去世后,其母亲也于2012年3月去世,从继承和转继承下来,小双应分得房屋的大部分。李四仅占小部分。考虑到李四对该房屋的维护和添建部分,加之李四在其母亲生前的照顾较多,承办法官提出,该房屋的五分之三归小双所有,五分之二归李四所有。并对具体房屋间数、方位予以确定。


  3月25日,这一方案均获得双方的同意。




  法官说法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阆中市人民法院法官曹荣福:不论父母是否离婚,也不管孩子是由谁直接抚养,孩子都是其亲生父母遗产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但是,继承法规定了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所以如果其父母去世前留下合法有效的遗嘱的话,则按遗嘱来继承。在未留下遗嘱的情况下,其婚生子女当然有权与其他继承人一起继承其父母的遗产。


  本案中,尽管李三、赵巧之前已经离婚,但儿子小双依然属于继承法中的法定继承人。李三离婚后没有再婚,而且也没有别的子女,更没有留下遗嘱将遗产留给别人,所以小双有权利继承李三的遗产,法院的调解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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